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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老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唐山市老摄影家协会 英文译名: 缩 写: 第二条:协会性质: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摄影创作活动,普及摄影知识,提高摄影技术,由业余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组成自愿参加、退会自由的非营利性社会民间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协会已建立党支部,上级党组织为唐山市科协党总支。 弘扬正气,快乐摄影,以影会友,陶冶情操,记录生活,奉献社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唐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唐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103号,唐山科技馆干部进修院1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摄影理论学习; (二)组织摄影创作; (三)摄影作品赏析; (四)摄影专家讲座; (五)摄影技术交流; (六)举办摄影作品展览 (七)鼓励和支持会员积极参加省、市及国家级摄影展赛,并在摄影技术和作品选择等 方面,对会员提供帮助和指导。 (八)为会员申报省以上会员证书;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自愿申请; (三)入会会员条件: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河北省摄影家协会会员,唐山市摄影家协会会龄三年以上者,唐山市老年大学摄影专业历届毕业生。 本协会会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附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摄影作品两张(内容不限,规格5寸以上,黑白彩色均可) (二)经老会员1-2人介绍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些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会报告; (四) 决议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秘书长可实行聘任制);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老龄办”审查,并由民间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六) 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均为志愿者,本协会不支付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唐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唐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2019年4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唐山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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